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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管理问题 

2009/2/9  发表部门: 

2月9日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嘉宾做客天健网“行风热线”节目,就九就业问题和广大网友做了交流。嘉宾对网友关于就业问题给予了详细地解答。

网友问: 什么样的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嘉宾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网友问:失业证丢了怎么办?
嘉宾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根据大劳发[2008]61号《失业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登报声明作废,重新申请补办。

网友问:为什么“4050”人员双险补贴是季后发放?
嘉宾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根据大政发[2008]53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社[2006]418号)“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网友问:零就业家庭可以享受哪些援助措施?
嘉宾回复:这位网友您好,各区市县政府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应从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援助其实现就业。(1)鼓励用人单位吸纳。(2)再就业基地优先安置。(3)公益性岗位兜底解决。(4)大力引导自主创业。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人为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一对一”的全程创业服务,尽可能降低其创业门槛。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应优先予以安排。(5)实行就业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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