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劳动者有权得到工资清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96号)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即: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