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大政发[2008]65号。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如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在2009年8月31日前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逾期不予办理。从本人申请的月份开始缴纳,不需要补缴前段医保费。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首月办理参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逾期不予办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就医,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6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申请医疗补助金,以出院日期为准;女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医疗补助金,以生育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