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大劳发〔2009〕55号。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均应参加社会保险,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可继续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已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继续按企业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本通知下发后新参保律师,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关于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