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6年).
(1)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齐20年。不补齐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2)《办法》施行后(2006年1月1日后)在企业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不满20年的,可由个人一次性补齐20年。不补齐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