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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其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2012/2/2 发表部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文件依据:大人发
[1996]76
号。被判处管制的人员,收回原单位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管制期间按本人受管制前工资的
70
%发给生活费。管制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比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人员的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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