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文件依据:大政办发[2010]109号。从2010年7月10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