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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及办理的? 

2006/3/20  发表部门:咨询中心 

答:(1)政策规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办理程序

①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a.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业主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

d.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

②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d.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及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不予认定其下一年度减免税资格,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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