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认定
①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证(部分无法办理《失业证》的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即可)。
②个体工商户: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招用的从业人员(本市户口)需持劳动合同、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①下岗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有25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8%缴费;
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业主负担10%,从业人员负担8%。
(3)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如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确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费。
(4)缴费基数的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社保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基数不变。如果需要变更缴费基数,请于新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报纸上公布后至7月1日前到市内四区任一征缴网点进行变更申报;如不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上一社保年度确定的基数比例随社平工资的变化自动变更。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59元,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83元。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935元,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168.30元;市内四区最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83元,最低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为106.98元。
(5)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有低保证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6)灵活就业人员延长缴费
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
(7)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5年1月1日后,在企业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须于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灵活就业人员在计发退休待遇时与企业职工是否有区别
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比例上与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不同,但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企业职工一致,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与企业职工相同,因此,在计发退休待遇时同企业职工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