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企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学术工作组织和审议的机构。
第三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讨方面的重要决定和工作措施;
(二)审定工作计划方案;
(三)调度资源,推动工作计划的实施,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讨工作;
(四)评价研讨成果;
(五)完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委托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维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声誉,发扬学术民主,积极进行学术创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服务,为人才培养服务。
第五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聘任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六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热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能够积极参加学会工作和活动;
(二)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积极维护学会声誉;
(三)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原则上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与企业培训领域等);
(四)有一定的学术成果(专著、国家、省级论文等),协调组织过一定规模的活动;
(五)善于创新,能够提出有价值可行的真知灼见,思维宽泛超前,阅历较深,能够推动和拓展学会工作。
第七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有关工作信息;
(二)出席相关会议,并代表学术工作委员会参加相关活动、做为发言人等;
(三)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
(四)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一些国内外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参与工作,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工作的;
(二)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者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三)违反学术原则,涉及学术保密要求的;
(四)影响学术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发展的。
因以上原因缺额可以增补。
第九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或与学会其它机构联合举办、承办一次活动。
第十条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联络协调。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于2008年6月27日经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第六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