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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宣传提纲 

2007/12/7  发表部门: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 


  一、此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失业人员,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全国18个同类城市、省内13个城市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再次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这是继1999年、2006年两次调标以来的第三次大幅度调整。
  二、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后的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2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5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455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8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40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520元。
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元。
  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的幅度?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可增加85元至120元,平均增长109.7元,涨幅33.1%,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每月20元增加到30元。
  四、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执行时间?
  凡12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享受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五、12月1日以后继续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执行新的标准?
  从12月1日起,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执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领取期限为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六、补发11月份以前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执行?
  因各种原因补发11月30日以前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原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七、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计划生育医疗补助金如何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报销医疗补助金,以出院日期为准;女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报销医疗补助金,以生育日期为准,凡 2007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执行原医疗补助金标准,2007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执行新医疗补助金标准。
  八、二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如何执行?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最后一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计算。
  九、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的月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缴费,失业后月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220元、185元、245元调整为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发放。
  十、我市失业保险发挥的作用?
  我市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始终把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不断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经过不断地实践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失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保障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市国企改革大批量下岗并轨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为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为我市深化国企改革、振兴老工业基地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将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失业保障能力,推动我市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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