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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移交档案,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 

2007/12/7  发表部门: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 

  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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