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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6/12/14  发表部门:退管中心 

关于贯彻《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对象

《办法》适用于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中:

(一)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的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地位于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三)地处我市、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属企业(包括银行、保险、邮政、通讯、铁路、电力、航空、交通等行业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四)农转城人员中新增长劳动力在城镇企业就业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期间(1998-2000年)下岗分流人员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2001-2003年)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人员)、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失业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采暖费补贴条件的,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六)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不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人才中心代理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以个体身份退休的,不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八)地处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市属企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政策。

二、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一)用人单位从20061月起,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从20061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20061月以后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的次月享受采暖费补贴。

(三)20061月起已发放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单位,可持相关发放材料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经办机构将已发放的采暖费补贴返还给原单位。

三、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一)《办法》中所称连续工龄不包括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折算工龄及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从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其在机关事业单位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与调入企业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三)《办法》施行前从外省市及我市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调入市内四区的企业职工,其调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与调入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四)《办法》施行后从外省市及我市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调入市内四区的企业职工,需从20061月起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补缴后,其200512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与调入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四、关于补缴问题

(一)按照《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需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退休人员,《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按补缴当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乘以所差缴费月数,一次性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办法》施行后退休人员,按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乘以所差缴费月数,一次性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补缴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关于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人员身份界定问题

(一)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人员是指按照大政发[1997]40号和大政发[1998]33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列入分流名单的下岗分流人员以及按照辽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并轨企业范围、列入并轨名单的并轨人员。其中:

1、按照大政发[1997]40号和大政发[1998]33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列入分流名单的下岗分流人员包括:

1)办理下岗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1万元安置费的人员。

2)按大政发[1998]6号文件规定办理“自找单位”手续一次性领取3000元安置费的下岗职工,就业后失业人员。

3)用人单位按照大政发[1998]33号文件规定吸纳的下岗人员,就业后失业人员。

4)按照大劳管就字[1998]71号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的人员。

2、按照辽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并轨范围企业、列入并轨名单的并轨人员包括:

1)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办理失业手续的人员。

2)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失业手续,由企业直接留用后失业的人员。

(二)企业自筹资金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后退休人员,不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六、《办法》施行后改制、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

《办法》施行后改制的企业,以及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每人2万元标准,死亡退休人员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配偶按每人1.5万元标准,由企业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七、中省属企业《办法》施行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

地处市内四区的中省属企业《办法》施行前已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采暖费补贴。企业也可按照每人2万元标准,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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