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06]14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采取银行贷款方式筹集采暖费
补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采取银行贷款方式筹集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采取银行贷款方式筹集采暖费
补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意见
(大连市属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属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有关问题的意见》(大政办发[2006]140号文件印发),做好市属企业及已改制市属企业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拟采取银行贷款方式解决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市属企业和已改制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贷款方式
(一)对有可抵押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股权、债权等资产的企业,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可在市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为抵押资产评估值的70%。贷款利率按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以企业自身作为借款主体,利息由借款主体自行负担。还款期限依据企业还款能力可核定为1至3年不等。
(二)对具备国家认可的银行信用贷款资格的企业,可在市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市商业银行根据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和所需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额确定。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以企业自身作为借款主体,利息由借款主体自行负担,还款期限依据企业还款能力可核定为1至3年不等。为确保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市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可作为借款主体在市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市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三)对已无可抵押资产且不生产经营的壳企业,可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已改制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及企业集团)设立的平台作为借款主体统一在市商业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利率按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利息由借款主体负担,还款期限为3年。企业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平台,须报市属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拟办理贷款的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已改制企业须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集团)同意,将填写的《银行贷款筹集企业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离退休等人员名册及相应缴费明细、抵押资产明细、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审核解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贷款额度并出具办理银行贷款意见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持审核同意意见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市商业银行按正常业务路径指定专人在7日内完成贷款的资产评估、审批、贷款等手续,并监管资金到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采暖补贴收入帐户。抵押资产委托评估工作要在市商业银行、办公室的共同监督下进行。
五、本意见下发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集团、市商业银行要成立工作班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暖 资金 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