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字号:大
中
小 】 |
机关事业单位关于缴纳公务员规范性补贴漏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
|
2008/4/10
发表部门:机关事保中心 |
|
各机关参保单位:
2007年7月份,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的会议精神,公务员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并从2007年1月份补发。各参保单位在补缴规范性补贴时,未将出勤补贴、月目标考核奖、移动通信补贴和特岗补贴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补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应将漏缴部分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各参保单位应于2008年6月份前将漏缴部分补缴完毕。
三、对于2008年6月份前仍未补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征收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另加收滞纳金。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二○○八年四月九日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