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一)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不作为的事实、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代理复议的应提交行政复议委托书(附件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函;
六、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三);
七、相关证据材料。
八、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交所有材料。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
1、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①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印章)(附件三);
③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附件二);
④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函);
2、第三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复议的,须提交:①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附件二);②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函〉)。
附件一申请书(个人)
附件一申请书(法人)
附件二委托书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注:1、所有复印件必须经办案人核对原件,确认无误。
2、预留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3、填写格式文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禁止用铅笔、油笔)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402室(乘车路线:15、16、17、24、101、522路)
咨询电话:88139032
经 办 人:姜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