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业务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认定、就业援助和管理工作。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6]19号)
经办部门:
市就业管理中心社区工作部
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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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者 |
业务流程 |
携带材料 |
记录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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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 |
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
就业失业登记证;
居民身份证。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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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 |
初审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核实人员情况;
指导申请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登记表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形成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
报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就业失业登记证;
居民身份证;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登记表。 |
在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失业登记数据库中注明是否符合条件和困难类型:大龄、残疾、长期失业。 |
就业失业登记证;
居民身份证;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登记表;
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失业登记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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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 |
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和录入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在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的申请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登记表;
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失业登记数据库、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的数据。 |
在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确认。 |
就业失业登记证;
居民身份证;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登记表;
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失业登记数据库、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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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 |
按照协约式就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 |
同协约式就业服务业务。 |
同协约式就业服务业务。 |
同协约式就业服务业务;
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困难人员认定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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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 |
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统计。 |
通过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困难人员认定数据库、就业实名制数据库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
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情况。 |
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困难人员认定数据库;
就业实名制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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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管理中心社区工作部经办人员 |
对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统计。 |
通过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困难人员认定数据库、就业实名制数据库核实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
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情况。 |
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困难人员认定数据库;
就业实名制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