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就业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各类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日前山东临沂制定出台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相一致)。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纳。按4.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据了解,按该办法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已退休人员首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同企业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而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以办理缓退至缴费年限满15年,缓退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既不符合缓退条件、参保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