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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业务概况   Business Profile
为适应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需要,解决1992年底前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特开展此业务。
办事流程   Work Processes
1、养老保险处依据《关于核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通知》(辽劳险字[1993]83号)文件规定,接收市属以上企业或同级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填写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和职工本人档案。 2、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时效的,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予以受理。 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4、养老保险处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结论。

 

 

办事机构   Offices
养老保险处
申报材料   Handling of materials
申请人档案和《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
联系方式   Contact
83634966
政策依据   Policy basis for
办理期限   Time limit for handling
材料不全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表格下载   Forms 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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