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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况
Business Profile
办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办事流程
Work Proc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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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Offices
争议仲裁院
申报材料
Handling of materials
1、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3、相关证据复印件。
联系方式
Contact
88819266
政策依据
Policy basis for
办理期限
Time limit for handling
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 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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