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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人力资源 > 人才资源

 
业务概况   Business Profile
办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办事流程   Work Processes
办事机构   Offices
争议仲裁院
申报材料   Handling of materials
1、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3、相关证据复印件。
联系方式   Contact
88819266
政策依据   Policy basis for
办理期限   Time limit for handling
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 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表格下载   Forms 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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