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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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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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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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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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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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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0]71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
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0]146号)要求,2010-2012年期间,市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以区、市、县三方为主体大力推进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规模企业参与率达到50%、70%、90%以上。现将市三方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 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 评选 方案 通知
大连市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展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创建活动”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民主管理,推行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政府依法调控的和谐劳动关系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基本内容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标准参照《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22号)及《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大劳发〔2007〕106号)所规定的评审标准,省、市、县(区)三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与AAA、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相对应。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用工和劳动者诚信务工。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在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有特殊工时需求及时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需加班时,要依法履行程序,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延时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工资,应有支付加班费记录。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安全生产的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基本工作扎实。
(六)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和用好培训教育经费。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七)落实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处劳动争议,做好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预警、预报工作,将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无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八)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
(九)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积极参与“安康杯”竞赛,开展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工会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
(十)企业精神及企业理念深入人心,得到广大职工的一致认同。健全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十一)健全企业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企业后勤服务(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职工俱乐部等)比较完善。
(十二)企业经济效益好,上年度或前12个月缴纳税款额在本地区、本行业排名中游以上。社会责任心强,积极参加慈善活动,回报社会。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工作步骤
2010-2012年期间,每年年初各级政府要签订“创建活动”责任状, 2010年全市参加“创建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0%,达标率不少于参与企业的一半以上,每年参与率的增幅要达到20个百分点左右,力争2012年“创建活动”参与率达到90%以上,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达到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标准。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分为3个等级标准,被授予荣誉称号满1年的方可参加上一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选。市级评选表彰每两年进行1次,区、市、县级评选表彰时间每年进行1次。
“创建活动”工作步骤如下:
(一)组织发动阶段( 5月至6月底)。各区、市、县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阶段( 7月至9月底)。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先进行自查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填写申报表,向当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检查审核阶段( 10月至11月中旬)。各区、市、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以书面检查和实地评估相结合,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检查评估。
(四)公示阶段( 11月中旬至12月底)。对审核后经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五)通报命名阶段(次年1月至3月) 。“创建活动”结果由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召开大会进行总结表彰。
四、激励政策
(一)凡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第二年免除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
(二)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国有企业单位,将此列为确定提高经营者年薪系数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未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资格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四)对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做出贡献的人员,在评选市、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予以考虑;对于做出杰出贡献者、可以直接授予市、省“五一”劳动奖章。
(五)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的情况,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并在政务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将其纳入政府诚信体系,及时记录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载体。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成立大连市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争取更多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在不断提高“创建活动”质量的同时,把“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创建活动”要公正合法,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工会法》要求,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职工生活保障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氛围,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的积极性,组织企业尤其是各类非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踊跃参加“创建活动”。要从企业类型和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逐步扩大企业参与的范围,完善“创建活动”内容。
(三)强化监管,督促整改。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突出及共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四)完善机制,注重实效。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要注重“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形成劳企双赢的良好局面。
附件:大连市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大连市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丛 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曲朝阳 市总工会副主席
余 杰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傅鸿建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刘庆堂 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成 员:秦广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
杨雪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
王福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调研员
张 军 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
白 洁 市总工会法律部干事
林治潮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张言涛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袁守祥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处处长
刘建凯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处副处长
汪 昕 市工商业联合会法律处处长
睢运利 市工商业联合会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8139085),办公室主任由秦广涖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