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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劳动保护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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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受罚 

2003/9/6  发表部门: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案情简介]

  申诉方:丁某,男,30岁,某市某有限公司工人

  被诉方:某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男,公司经理

  某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三来一补企业,丁某1993年9月到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资。丁某多次提出这一要求,公司以辞退相威胁。丁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经调查,某公司确实存在着加班加点较多情况,有时一周内加班达18小时以上,公司讲订单一来必须赶工期按时完成,否则企业要受罚的,因此必须得加班。由于加班后没有订单,工作将轻松一段,所以两相抵销。另外,公司讲给予工人工资不算少,还管饭,管住,所以不付加班费了。但实际情况是,加班已成为正常的工作时间,订单不断,工人没有休息日,休息扣工资。加班加点只给每小时四角钱补助,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作出如下裁决:

  (1)某有限公司向丁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805元。

  (2)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加班加点。

  (3)仲裁费60元由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某有限公司做法显然违背了劳动法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另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工人加班一小时,公司只给工人四角钱加班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法律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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