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案情简介]
刘某某原是某某厂固定工,1995年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又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3月5日,刘某某向厂部呈送辞职报告,要求自谋职业。某某厂认为刘某某已经自动离职,为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于1997年3月15日作出同意刘某某辞职的决定,但暂不转移刘某某的职工档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某于1997年4月上旬,以辞职后无法进行失业登记为由提出口头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接到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某某厂暂不转移档案的原因是:1.某某厂认为刘某某是在任行政科长期间,利用厂方的业务往来和某房屋开发公司建立关系,现在刘某跳槽到这个公司工作,某某厂怀疑刘某某在以往的业务工作中,可能有损害厂方利益的行为,所以现在用扣档案的方法,来阻止刘某某的“跳槽”。2.某某厂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机构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可以不接受该厂的失业人员档案。
根据上述情况,办案人员一方面说服厂方必须按辞职的规定办理,不能将怀疑当成事实。若发现刘某某有损坏厂方利益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另一方面又协调某某厂与失业保险机构因欠缴而产生的矛盾,从而使这起争议通过调解,迅速地将刘某某的档案转移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
[案例评析]
1.辞职是固定工离开用人单位的一种方法,现在绝大部分企业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要求辞职的职工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更适宜。2.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能够促进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最佳结合,这种用人制度对整个社会是有好处的,出现“跳槽”这也是不足为怪的。当然,“跳槽”很可能会损害一些企业的利益,但企业要维护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进行。若泄露商业秘密或因违约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涉及到经济犯罪的,可控告到司法机关处置。本案这种采用扣压职工档案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3.失业保险机构为提高失业保险的收缴率,应加大力度做工作,不应该把企业欠缴的违法行为让失业人员承担责任。失业保险业务部门制定的因企业欠缴而不让失业人员登记和不允许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作法是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