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链接
政策法规展开 政策法规
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执法展开 行政执法
案例分析展开 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辞职争议案例

 
【 字号:

辞职没有额外附加条件 

2003/9/6  发表部门: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案情简介]

  李某,某公司业务员,系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1993年10月签订,合同期3年,无试用期、辞职流动限制约定。李某1995年1月1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给公司总经理,2月3日离岗而去,公司一直不同意其辞职,3月1日公司以李某未经公司同意,擅离职守而连续旷工15日以上,做出除名处理。

  经调解,公司同意李某辞职,收回除名决定。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不再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李某辞职离岗前,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其辞职合法有效,因为公司是否同意不再是辞职是否有效的条件,劳动者辞职与公司同意与否无关。

  既然劳动者辞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在李某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李某离岗是合法的,自此时离岗起就不再是公司职工,公司自然就不存在以旷工为由对李某除名了。

  由于劳动合同中无辞职流动的事先限制约定,李某辞职不仅成立,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
辽ICP备08004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