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案情简介]
1996年5月8日,刘某与某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到同年年底。1997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仍到同年年底。合同约定,刘某聘用期间应向单位缴纳保证金2000元。1997年3月1日,刘某书面申请辞职,单位负责人不同意。从4月9日至25日,刘某经单位同意休病假。其间,4月17日,单位派人去刘某家中探望,刘某不在家。于是,单位又派人去某证券公司寻找。果然,来人在某证券公司交易大厅炒股人群中找到了刘某。1997年4月22日,单位作出“关于刘某违纪情况处理的决定”,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同意刘某本人辞职申请,限在1997年5月31日前办好辞职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根据违纪情况给予违纪处理,予以辞退。同年6月2日,单位又以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旅行社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经教育仍然无效予以辞退,辞退即日生效。刘某不服,申请仲裁,请求:旅行社赔偿其精神损失8000元;赔偿违约金2000元;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的决定;恢复申诉人工作(如不能恢复工作一次性支付24个月的工资);补发1997年4月起的工资。
[处理结果]
1.维持旅行社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撤销单位对刘某的辞退处理;2.旅行社退还申诉人保证金2000元;3.旅行社赔偿刘某工资损失920元;4.旅行社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诉人补办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5.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这一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同一违纪违法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一次性处理,不得重复处理。本案中刘某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保证金条款外,其余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同时,刘某有义务遵守旅行社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根据旅行社《关于敬业倡廉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本社员工......不许参加炒股”。刘某以休病假为由,参与股市活动,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单位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必要再对刘某进行辞退处理。由于单位对刘某的处理存在上述缺陷,造成刘某1997年4月、5月应得工资收入损失,旅行社应当予以赔偿。另外,根据仲裁机构的调查,旅行社自1996年5月8日聘用刘某后,未依法为刘某办理养老、失业保险,这种作法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