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王某于2008年12月26日到市支队投诉某公司侵权行为,其主要内容:
一、要求该公司补发其2008年11月份工资860元;
二、要求该公司补缴2005年4月至2008年11月计45个月在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为些我们立案并进行了调查,该名劳动者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第一: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二:该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频布的(1999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对该公司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
三、该单位对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并在规定的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为劳动者足额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1、补缴社会保险费:1.923万元;
2、补发所欠的一个月工资:845.97元;
3、给予该名劳动者经济补偿:3200元;
4、支付了采暖费1851元。
除补缴社会保险外,共支付给本人5897.47元
四、对上述处理结果,劳动者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