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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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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得违法 

2008/11/28  发表部门: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今年9月,劳动者李某投诉某加工企业存在试用期时间长。而且试用期工资过低的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4月1日招用了李某从事财务工作,合同期限1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800元,转正后月工资1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限和试用期工资等内容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我局依法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补发差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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