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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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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 

2009/6/16  发表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0957,劳动者蔡某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甘井子区某外商企业,申请依法立即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经调查核实,蔡某系该企业于200811日招用的二年制合同工,合同期限为:200811日至20091231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元,转正后工资为1400元。该职工为大连市城镇户口,单位至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954日该劳动者已经向单位递交了书面离职申请报告,单位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离职报告为由,未批准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该外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为蔡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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