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赵先生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投诉某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为他支付经济补偿金。赵先生与某商场于2008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到2009年7月1日,而该单位12月1日通知赵某该单位由于经营困难即将减员,赵某不能在该单位工作了。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该单位在面临经营困难裁员的情况下,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没有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此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该单位应向赵某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单位需要向赵某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此,市劳动保障部门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因此,用人单位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认真对照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