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3日,劳动者到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地产公司,欠缴其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
经调查核实,该劳动者2005年1月12日到该单位做保洁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离职。约定月工资800元。在职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上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其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