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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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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6/16  发表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0968,劳动者赵某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某服装厂,欠缴其20092月至20095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查实,赵某于200921日到该服装厂工作,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2009531日离职。发放工资总额为8542元。在职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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