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4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在对甘井子区某学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8年10月成立至今,一直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该学院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该学院有关负责人处以10000元的行政罚款,并责令该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