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6年11月以学员身份到某婚纱影楼工作,影楼收取张某500元押金,约定三年后退还,并约定每月发300元生活费和满勤奖励100元。影楼发给了张某工作牌、工作服,双方没有约定学习期限,只是约定在技术成熟能给新娘化妆后签劳动合同。由于技术不熟练,张某边学习边在影楼做些辅助性工作。2008年5月,张某以待遇偏低为由离开影楼,向影楼讨要500元押金及工资。影楼却称她只是学员不是正式工作人员,且培训期未满,所交纳的押金作为培训费,拒绝退还和支付工资。张某于是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影楼返还押金并补发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明事实后,向该影楼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责令影楼退还收取张某的押金,并支付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