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在对甘井子区某外资服装厂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违法招用童工。
经查实,该单位于2009年2月1日招用了一名14岁的童工,工作至今。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监察人员当即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将该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
日前,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对该单位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