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对某外资服装厂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09年3月16日招用了一名15岁的童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将该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同时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该单位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