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常规巡视时,发现西岗区某建材公司存在收取劳动者抵押金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向4名劳动者每人收取押金1500元,向2名劳动者每人收取押金1000元,共计向6名劳动者收取了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在整改期内将上述问题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