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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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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押金 

2009/2/26  发表部门: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09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常规巡视时,发现西岗区某建材公司存在收取劳动者抵押金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向4名劳动者每人收取押金1500元,向2名劳动者每人收取押金1000元,共计向6名劳动者收取了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在整改期内将上述问题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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