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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编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007/3/4  发表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编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人事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人事编制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成: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30日内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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