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链接
政策法规展开 政策法规
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执法展开 行政执法
案例分析展开 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保障制度

 
【 字号:

大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行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 

2006/11/16  发表部门:法规处 

为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大连市行政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大政发[1997]94号)要求,现对全局实行执法公示制做如下规定:
一、公示内容
(一)执法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办公地点和电话;
(二)执法项目、标准和依据;
(三)执法程序及服务窗口。
二、公示形式
公示内容可采取发文和张贴等形式予以公开。以下内容应上墙公布:
(一)行政许可,包括各类审批、认定(可)和发证;
(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执法程序,包括办理用工、工资、保险、培训等手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劳动争议处理、行政争议等需告知管理相对人的工作程序。
三、公示措施
(一)为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设举报或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二)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批评和建议。对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工作态度蛮横、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责行为的工作人员,除责令公开赔礼道歉外,构成过错的,按《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三)把建立和实行执法公示制作为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检查考评。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
辽ICP备08004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