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大连市行政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大政发[1997]94号)要求,现对全局实行执法公示制做如下规定: 一、公示内容 (一)执法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办公地点和电话; (二)执法项目、标准和依据; (三)执法程序及服务窗口。 二、公示形式 公示内容可采取发文和张贴等形式予以公开。以下内容应上墙公布: (一)行政许可,包括各类审批、认定(可)和发证; (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执法程序,包括办理用工、工资、保险、培训等手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劳动争议处理、行政争议等需告知管理相对人的工作程序。 三、公示措施 (一)为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设举报或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二)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批评和建议。对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工作态度蛮横、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责行为的工作人员,除责令公开赔礼道歉外,构成过错的,按《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三)把建立和实行执法公示制作为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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