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我局系统正确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局法规处依据执法监督规定对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主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局法规处、党委办公室、局纪检监察室、局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负责执法监督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含对政策的解释或书面答复)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情况; (五)依法收缴各种费用及管理、使用情况; (六)罚款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监督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局各执法处室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局发文件,经局法规处、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局属单位制订具有约束力的自行文,须报局法规处、局办公室备案。 (二)实行行政处罚审批备案制度。具有行政处罚的各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报局法规处备案;重大行政处罚须经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审查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备案。 (三)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并适时向局书面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检查实行专项与全面、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检查标准按照《大连市劳动保障局系统依法行政检查考核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各部门拟订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发与局文件规定相违背的自行文,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罚款处理违法的,予以查处。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经局领导小组批准,由局直接或责成被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领导小组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 第九条、对局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应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提请局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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