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大政办发[1998]12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和负有行政职能的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在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成立由主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局法规处、局党办、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局各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评议考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培训、学习情况; (二)执法形象情况; (三)执法公示情况; (四)执法监督情况; (五)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六)行政收费执行情况; (七)行政处罚情况; (八)行政复议情况; (九)行政诉讼情况; (十)执法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各部门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被考评部门有关人员、管理相对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反映; (四)年终全面检查与平日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六条、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按照《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逐项考核。考核的内容全部达到要求的得满分。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标准扣分后各项得分相加为应得分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推广,或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 (二)凡在年度行政执法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单位的; (三)凡严格执法,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四)凡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高效廉洁,得到社会和群众好评的。 第八条、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年终总评。 第九条、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将被考核部门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总分为100分以上; (二)良好,总分为90-100分; (三)及格,总分为85-90分; (四)不及格,总分为85分以下。 第十条、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评部门自行考评,并填写《评议考核表》,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局法规处; (二)局考评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考评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三)对被考评部门,逐个填写《评议考核表》,并形成考评意见; (四)听取被考评部门意见; (五)形成考评报告,报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评审; (六)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凡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局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及格的部门,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工作单位、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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