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字号:大
中
小 】 |
信访监察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
 |
|
2006/8/2
发表部门:法规处 |
|
|
信访监察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
| 序号 |
执法岗位 |
执法内容 |
执法性质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
信访事项处理岗 |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复查复核下级行政部门或市政府授权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6、承办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7、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职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六 )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涉及市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业务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报处领导; 根据处领导的指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