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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局职责分解表(人才资源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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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5
发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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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资源开发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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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执法机构 |
执法内容 |
执法 性质 |
执法 类别 |
执 法 依 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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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
才
资
源
开
发
处 |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
职权 执法 |
行政 许可 |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9条“非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
大连市内申请成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
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核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领导批准,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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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监管 |
职权执法 |
行政 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对许可批准的人才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检查 |
实地检查,实施年检制度,建立检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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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
为未经许可批准的人才中介活动进行检查 |
实地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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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违法行为处罚 |
职权执法 |
行政处罚 |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35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
违法实施人才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等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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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 |
职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大连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第4条:“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关于选拔辽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的通知》“百、千层次人选的选拔办法:申报的人选经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及中直驻省单位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人事厅。”“万人层次人选的选拔办法:由各市人事部门、省直各部门和中直驻省单位有关部门自行选拔,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
大连市市属和区(市)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省属在连单位 |
1、提出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的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2、提出辽宁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的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
人才资源开发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序 号 |
执法机构 |
执法内容 |
执法 性质 |
执法 类别 |
执 法 依 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
3 |
人
才
资
源
开
发
处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
职权 执法 |
行政 确认 |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12条“面向社会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时,须经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证教学质量。” |
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 |
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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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3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 |
检查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与完成情况,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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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16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 |
评估继续教育工作成效,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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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执)业资格评审、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 |
职权执法 |
行政检查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19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 |
监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评;检查监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开展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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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 |
职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关于设立辽宁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的通知》第3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的企业须填写《辽宁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企业所在市人事部门确认后报省人事厅。” |
大连市内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站)的企事业单位、中省属在连单位 |
初审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站)的申请材料;报省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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