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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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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发表部门: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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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
| 序号 |
执法岗位 |
执法内容 |
执法性质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 1 |
受理举报投诉岗 |
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委托执法 |
行政确认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 、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 、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 3 、在市内四区施工并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的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 4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和培训、鉴定机构; 5 、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市劳动保障局实 |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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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劳动保障监察岗 |
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委托执法 |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 、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 3 、在市内四区施工并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的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 4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和培训、鉴定机构; 5 、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市劳动保障局实 |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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