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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2006/8/2  发表部门:法规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委托执法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 、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 、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
3 、在市内四区施工并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的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
4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和培训、鉴定机构;
5 、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市劳动保障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用人单位。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和查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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