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岗位)职责分解 |
| 序号 |
执法岗位 |
执法内容 |
执法性质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 1 |
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岗 |
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保险金的审核发放。 |
授权执法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
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
| 2 |
失业保险费补缴审核岗 |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核定补缴失业保险费 |
授权执法 |
行政征收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条:“征缴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依法核定和征收失业保险费 |
| 3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发放岗 |
审核发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授权执法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
审核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4 |
医疗补助金审核发放岗 |
审核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申领医疗补助金 |
授权执法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 |
审核发放医疗补助金 |
| 5 |
生育补助金审核发放岗 |
审核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
授权执法 |
行政给付 |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0% 。”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失业人员 |
审核发放生育补助金 |
| 6 |
失业登记岗 |
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
授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号)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 |
审查登记 |
| 7 |
双险补贴岗 |
对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城镇离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的人员进行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认定 |
授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关于实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 [2005]67 号)规定:“二、审核认定程序。 1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失业证(离岗人员持单位出具的离岗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注明原参保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填写《“ 4555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出具离岗证明的单位应与申请人原参保单位相一致。”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
认定办理补贴手续 |
| 8 |
企业认定岗 |
各类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原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 |
授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八)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
审核认定 |
| 9 |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岗 |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理 |
授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
审核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