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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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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发表部门: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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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
| 序号 |
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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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性质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 1 |
报卷审核岗 |
接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报资料。 |
授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2 |
工伤结论审核送达岗 |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
授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3 |
因病委托鉴定结论审核送达岗 |
作出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授权执法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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