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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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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发表部门: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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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
| 序号 |
执法岗位 |
执法内容 |
执法性质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 1 |
基金征缴岗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
职权执法 |
行政征收 |
《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大政发 [2004]50 号)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 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具体承办市本级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登记、申报审核、征缴 |
| 2 |
基金征缴岗 |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征缴; |
职权执法 |
行政征收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47号)第四条:“大连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人事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按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登记、申报审核、征缴 |
| 3 |
基金征缴岗 |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
职权执法 |
行政征收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登记、申报审核、征缴 |
| 4 |
基金征缴岗 |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
职权执法 |
行政征收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7号)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登记、申报审核、征缴 |
| 5 |
待遇支付岗 |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发放 |
职权执法 |
行政给付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大政发 [1998]7 号)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 以下简称保险中心 ) 具体负责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审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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